衡水市12月24日0时起红色预警,部分车辆禁行!

日期:12-24  来源:衡水交警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预计12月23日后,受弱南风持续影响,大气扩散条件不利,我市空气质量持续较差,按照《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精神,为确保应急响应减排效果,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重污染天气过程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按上级要求,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衡气领办〔2019〕416号)要求的基础上,定于12月24日0时起升级为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应急响应期间,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当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及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未停课的学校要对师生搞好上下学途中安全教育,并提示师生配戴必备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四)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五)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免除公交乘车费用。倡导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六)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发布〈2019-2020年衡水市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2019年10月)的通知》(衡气领办〔2019〕339号)的清单中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早6时至晚24时全部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8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6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