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08-19  来源:河北交通安全网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28日06时42分许,付某民驾驶冀RD3956冀RD8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安县史各庄镇秦各庄村道口超越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货车时,与在路口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的刘某全驾驶的冀FA98R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四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

1.刘某全驾驶冀FA98R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与106国道交口处时,存在未遵守“该路口西北侧设立的停车让行标牌和地面施划有停车让行标线”要求,没有停车观察让行106国道行驶的车辆,强行横穿106国道左转弯,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2.付某民驾驶冀R3956/冀RD8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路口超车,未能及时发现刘某全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的小型普通客车(被超越的货车成功躲避了刘某全所驾车辆),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三、责任追究

(一)事故责任人员

1、驾驶人付某民驾驶车辆在路口违法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认定其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现付某民已被文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按有关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开展。

2、文安县鑫悦运输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车辆有违法行为且缴纳罚款不及时、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中存在代签问题、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异常、车辆有超速超载现象”等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罚款三万元的顶格处罚。

3、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王村中队在日常巡查中没有将该事故路口作为隐患路段进行巡查,勤务工作存在疏漏。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中队进行了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作了深刻的自我检查。

4、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点车辆监管办公室共对涉事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18份,督促其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在该公司未予整改到位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监管不到位。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重点车辆监管办公室进行了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作了深刻的自我检查。

5、事故地点路口东侧、国道北侧的村庄警示标牌和两个路口警示标志,存在“标牌距离路口的距离过近(此处距离46米),未达到设置规范要求距离(不低于50米);均设在了路旁茂密的树木当中,驾驶人很难看见,未能有效达到其警醒提示作用,设置不规范”的问题。文安县交通局在职能范围工作中均存在工作不到位问题,建议对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文安县“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 查 报 告

2020年6月28日6时42分,在106国道文安县史各庄镇路段发生一起较大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特别是省委书记王东峰作出批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依法依规处理事故。按照领导指示精神,并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冀安委【2018】2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2020年6月28日,文安县公安局成立“文安县‘6.28’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检验鉴定等项工作,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人员伤亡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现将目前工作情况作简要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6月28日06时42分许,付某民驾驶冀RD3956冀RD8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安县史各庄镇秦各庄村道口超越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货车时,与在路口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的刘某全驾驶的冀FA98R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四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道路调查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付某民,男,身份证号:13282819******0618,河北省文安县孙氏镇*****,系事故车辆冀R3956/冀RD8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1)驾驶证情况:档案编号为13100****54;初次领证日期为2004年09月25日,现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始2016年01月14日,有效期止2026年01月14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前驾驶证状态正常。

(2)从业资格证情况:2004年09月26日,付某民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年03月05月(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从业资格证到期后可以向后顺延六个月,该证仍在有效期内),发证机关为廊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9年03月份被姚某强雇佣至事故发生。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记录情况:经查询,从2015年至事故发生,付某民共计有31条违法行为(其中,2017年至今共有16条违法行为),涉及变更车道影响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指示标志、超速等多项违法行为,违法地点涉及山西、天津、河北、内蒙、宁夏、陕西等多地。

2.刘某全,男,身份证号:13063819******6010,雄县******,系事故车辆冀FA98R3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1)驾驶证情况:档案编号为13101****94,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7月12日,有效期始2019年07月08日,有效期止2020年07月08日,事故发生时正处于实习期内。发证机关为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前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廊坊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刘某全在驾驶证申领、考试过程中均符合相关程序,未发现不规范情形。(有刘某全驾驶证考取过程的档案材料及监控录像)

(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记录情况:经查询,截止事故发生,刘某全共计3条违法行为,分别为2014年10月17日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两项违法行为和2019年11月5日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一项违法行为,该三项违法行为发生地均在保定市。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冀RD3956/冀RD8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为货运汽车,品牌型号为陕汽牌SX450MC4,车辆识别代号LZGJLG****115389,发动机号码1417S11429,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挂车核定载质量34500KG。

(1)车辆所有人情况

该车的实际车主为姚某强(男,43岁,文安县******);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文安县鑫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房某强(男,36岁,河北省文安县******),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2日,注册资金伍佰万元,营业期限自2016年3月22日至2036年3月21日。

(2)车辆违法情况

经查询:该事故车辆从2017年至事故之日共计查到各种违法61条,其中: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29条;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3条(包括高速公路与普通道路);超速3条;其他14条。

其中有2条违法行为截止事故发生时仍未处理,分别为:冀RD3956重型半挂牵引车2020年01月14日 01:14分在任丘市中华路与昆仑道交叉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冀RD882挂重型平板半挂车2019年12月06日13:47分在天津市静海区新区北华路与朝阳道交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车辆检验情况

冀RD3956/冀RD8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1月07日,每年都进行了检测。最近一次检验日期是2019年11月06日,经廊坊冀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有效期至2020年11月止。

(4)车辆保险情况

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均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期限为2019年11月03日至2020年11月02日,事故发生时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5)车辆核载情况

该车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核载2人,核定载质量34500KG,事发时实载司机一人。装载的货物是用集装箱装的服装,经调查,该服装用于出口,箱体打了铅封,服装没有单独进行称重,办案人员对箱体和服装一起进行了称重,二者共重25280KG,没有超载。

(6)车辆改装情况

经对车辆查验,其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机动车号牌、品牌型号、车身颜色、轴数轴距、放大号、核载人数等项目,与注册登记及合格信息一致,没有改装。

2.冀FA98R3小型普通客车,该车为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系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株州分公司出产,厂牌型号:北京BJ6440BKV1A1,车辆识别代码LNBMDLA****112182,发动机号E10D09637,出厂日期为2014年10月18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11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冀FA98R3小型普通客车于2015年10月29日由原号牌冀F625XJ转移为冀FD922H,2020年04月30日由号牌冀FD922H转移为现在的冀FA98R3。

(1)车辆所有人情况

该车最初登记时的所有人是刘某全的儿子刘某民,后因刘某民有经济纠纷,刘某民将该车所有人转移登记为艾某伟(男,雄县******,为刘某民表弟),但该车始终为刘某全家所用,2020年刘某全将车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现该车所有人为刘某全。

(2)车辆违法情况

冀FA98R3小型普通客车截止到事发当日未查到违法记录。

(3)车辆检验情况

冀FA98R3小型普通客车,该车2014年10月18日免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1月09日经容城县兴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28日,经雄县博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4)车辆保险情况

该车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为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保险额度100万元)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000元,乘客6人,每人10000元)也均投保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期限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事发时所有险种也均在有效期内。

(5)车辆核载情况

该车核载7人,事发时实载7人,没有超员。

(6)车辆改装情况

经查,该车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机动车号牌、品牌型号、车身颜色、核载人数等项目,与《机动车整车公告》、合格证信息一致,没有改装。

(三)事故现场道路及标志标线情况

事发地点为106国道通往史各庄镇秦各庄的岔路口。

106国道呈东西走向,双向4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路宽24米,技术等级为一级道路。与通往秦各庄村的道路交口东侧、106国道的北侧连续有两个丁字路口标示牌及秦各庄村村牌标志。

通往秦各庄村的道路为南北走向,乡路,路宽5.2米,技术等级为四级道路。南侧与106国道交汇处为上坡路。与106国道交口西北侧有“停”字警示标牌,地面施划有停车让行标线;东西两侧临106国道方建有影背墙。

秦各庄道路的西侧还有一条西北方向的沥青路段汇入国道,该道路向西北通往王村分洪闸,乡路,路宽5米,路况平坦。

此路口秦各庄路段是一段上坡路,影背墙的存在对路口两侧车辆的视线有一定影响,路口东侧的村庄和路口警示标志牌距离路口过近,且位置不明显,上述情况均存在事故隐患。

三、事故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一)冀RD3956/冀RD8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

该车行车记录仪记录:2020年06月28日早晨05时55分许,驾驶人付某民由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刘么管区董各庄村驾驶该车出发,途经董各庄村北乡村公路左转弯至台王线,后沿台王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106国道围河道口左转弯向由东向西行驶,直至事发地点。从出发到事发行驶时间约47分钟左右,行驶里程约25公里。

(二)冀FA98R3号小型普通客车

经工作查明(该车有行车记录仪,但保存录像最近的内容至2020年06月25日,06月25日以后的录像均未保存):2020年06月28日早晨大约05时40分许,刘某全驾驶冀FA98R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沿336国道向东行驶,途经文安县史各庄镇、史各庄老桥向106国道方向行驶,行驶到秦各庄道口由北向南左转弯驶入106国道时事故发生。从出发到事发行驶时间1小时左右,行驶里程约50公里。

四、事故发生成因分析情况

(一)有关因素的排除

1.经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双方司乘人员隶属不同的地区,均不认识,无经济和业务交往,可排除双方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主观故意因素。

2.办案民警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名驾驶人付某民、刘某全二人进行了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7月1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2020】第5532号、5534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人均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酒驾因素。同时,对付某民进行了毒检,也排除了其毒驾。

3.办案人员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辆事故车辆进行了车速鉴定。2020年7月3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下达了【2020】痕迹鉴字第1812号车速检验鉴定意见书,行驶速度结果为:事发前冀RD3956/冀RD8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4公里\小时,冀FA98R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25公里\小时。后当事人付某民提出异议,办案机关委托了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了鉴定,2020年7月8日,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了【2020】第385号鉴定意见书,结果为:碰撞前冀RD3956/冀RD8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1公里\小时,冀FA98R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25公里\小时。两车均不存在超速行驶情形。

(二)驾驶人存在问题

1.刘某全驾驶冀FA98R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与106国道交口处时,存在未遵守“该路口西北侧设立的停车让行标牌和地面施划有停车让行标线”要求,没有停车观察让行106国道行驶的车辆,强行横穿106国道左转弯,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2.付某民驾驶冀R3956/冀RD8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路口超车,未能及时发现刘某全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的小型普通客车(被超越的货车成功躲避了刘某全所驾车辆),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三)其他因素

此路口的设置、路口形状、路口影背墙及路口东侧国道北侧警示标牌的设置位置均存在不规范之处,可能对事故发生产生影响。

1.此路口汇入106国道有南北方向、东西方向两条道路,而从这两条道路汇入国道的车辆几乎全部是左转弯或逆行入路,尤其从南北方向(即本事故中刘某全行车路段)汇入的车辆,还必须要加油门经过一个坡度不小的上坡路段,无形当中提高了事故发生的几率。

2.路口影背墙遮挡了路口两侧车辆视线,降低了双方驾驶人的提前发现率。

3.三个警示标牌的位置距离路口过近(46米,按有关规定应不少于50米),且均在路旁茂密的树木当中,驾驶人无法正常看见,未达到其警醒提示作用。

五、相关单位调查情况

(一)文安县鑫悦运输有限公司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在文安县交警大队进行企业备案、车辆备案,共有44辆货车挂靠于该公司。该公司日常运营中,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在安全管理方面有“存在违法行为且缴纳罚款不及时、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中存在代签问题、运载货物超载”等问题,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针对上述存在问题,该公司自备案以来,文安县交警大队共对该公司下达过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8份,督促其限期更改,消除除患。

(二)交警部门对运输公司存在问题监管情况

文安县交警大队重点办共对涉事的文安县鑫悦运输有限公司下达过隐患整改通知书18份,督促其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在该公司未予整改到位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三)责任区中队勤务制度落实情况

此事发地点属文安县交警大队王村中队管辖,今年疫情后从3月份开始,文安县交警大队王村中队每天都对106国道进行巡查,每天都有巡查日志,尤其对王村道口、世纪大道口、围河道口几个事故多发重点除患部位进行重点巡查,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2020年4-7月份巡逻登记表)。但因此路口以往事故发生率很低,忽视了对此路口的巡查工作。

(四)交通部门警示标牌设置情况

事故地点路口东侧、国道北侧虽设有一个村庄警示标牌和两个路口警示标志,但标牌距离路口的距离过近(此处距离46米),未达到设置规范要求距离(不低于50米),且均设在了路旁茂密的树木当中,驾驶人很难看见,未能有效达到其警醒提示作用,设置不规范。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

2020年7月8日,经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驾驶人付某民驾驶车辆在路口违法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认定其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接到事故认定书后,付某民提出了复核,廊坊市交警支队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了维持此认定的复核结论。

现付某民已被文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按有关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开展。

(二)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文安县鑫悦运输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车辆有违法行为且缴纳罚款不及时、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中存在代签问题、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异常、车辆有超速超载现象”等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罚款三万元的顶格处罚。

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王村中队在日常巡查中没有将该事故路口作为隐患路段进行巡查,勤务工作存在疏漏。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中队进行了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作了深刻的自我检查。

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点车辆监管办公室共对涉事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18份,督促其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在该公司未予整改到位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监管不到位。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重点车辆监管办公室进行了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作了深刻的自我检查。

事故地点路口东侧、国道北侧的村庄警示标牌和两个路口警示标志,存在“标牌距离路口的距离过近(此处距离46米),未达到设置规范要求距离(不低于50米);均设在了路旁茂密的树木当中,驾驶人很难看见,未能有效达到其警醒提示作用,设置不规范”的问题。文安县交通局在职能范围工作中均存在工作不到位问题,建议对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七、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6.28”交通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按照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在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的同时,本着“先易后难,迅速行动”的工作原则,全力开展整改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调度部署。7月11日,副县长杨瑞通召集交通、交警部门负责人,调度“6.28”较大交通事故情况。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快事发路口隐患整改工作。并就106国道隐患排查整改进行安排部署。7月14日,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调度我县“6.28”道路交通事故后续处置及106国道道路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县公安局、交通局负责,史各庄镇、新镇镇、兴隆宫镇、大围河乡政府配合。对106国道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制定整改报告,报请政府审定后,履行相关手续,尽快整改完毕。

(二)发挥工作职能,迅速落实措施。通过对事故现场106国道文安段路况进行多次实地调查,我局对事发路口遮挡标志牌的树木进行了修剪;在该路口安装3道减速带41.5米;该路口两侧遮挡视线围墙已拆除,并安装爆闪灯。106国道沿线14个道口已安装减速带122.5米;在沿线村街道口安装爆闪灯98个,安装大中型货车靠右通行标志 8 块;对106国道现有路口监控、信号灯进行了逐一检查,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同时,在106国道与世纪大道交口、与静王线交口、与台王线交口安装3处临时移动信号灯;在新镇牌坊路口安装信号灯和电子警察、芦苏路道口安装电子警察系统、高头道口安装禁左监控,正在施工建设,预计8月20日安装调试完毕。兴隆宫道口、北斗村道口、世纪大道口交口、台王线交口、静王线交口安装信号灯和电子警察,正在履行招投标手续。

(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督促交通部门尽快对106国道文安段重新施划交通标线。同时,修复拆除遮挡、污损交通标志的树木和建筑物;补齐完善交通标志、凸面镜等安全设施。完善道路中央隔离带,合理设置开口。对所有农村公路接入106国道的平交路口安装减速带,增设交通标志。封堵违法接入路口,同时对接入坡度较大路口进行坡改平,减小坡度。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此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三人受伤,后果极其惨痛,教训极其深刻。为坚决贯彻中央和各级领导“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理念,有效维护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全面排查、治理106国道安全隐患。加大对106国道沿线其它点、线的排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106国道在文安县境内全长只有27公里左右,但大部分路段穿行于村庄之中,路口、村口众多,车流、人流量大,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经调查,在这条国道线上的事故发生率及死亡率分别占到全县的10%和15%。希望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通过采取对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和普通大众安全出行教育、加大路面巡查和违法处理力度、完善警示标志设置、改善村口路口交汇设施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护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二)封闭此次发生事故的路口。用防护墙或者防护栏将此处汇入106国道的两个分岔口封闭,用“一公里路程”换取“一条条生命”。如附件图二:此图为附件图一的局部放大。事故地点的岔道口,除了有106国道和一条南北方向通往秦各庄村的道路外,还有一条东西方向的道路在D点与改建前的106国道交汇。而从这两条道路汇入国道的车辆几乎全部是左转弯或逆行入路,尤其从南北方向汇入的车辆,还必须要加油门经过一个陡坡路段,无形当中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从车的来源来看,由此路口进入106国道的车辆绝大部分是史各庄镇周边的一些村落,车流量并不是很大,但每一辆车的隐患却非常大。

经测量,通往秦各庄路段(即C、E两点)距离为450米左右,两段绕行路段(即C、A两点间和A、E两点间)的距离分别为700余米和600余米。车辆如果由A点进入106国道最多绕行一公里,但此处路口宽阔,路况平坦,没有坡路,且视线良好,会极大降低事故发生率。

多绕行一公里路程,比起保护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来讲微不足道,因此,要彻底消除此路口事故除患,封闭此路口是第一选择。

(三)不能封闭路口情形下,在106国道中间增加隔离护栏。如附件图一:106国道于1987年10月份进行了改建。改建前路段由王村道口(即图中A点)北行,经史各庄镇镇里,再向东行,即图中的红色路段为改建前路段。改建后路段由A点开始改道,绕开史各庄镇里,至B点与改建前路段交汇(即图中的紫色路段)。此次事故地点正好位于改建后的路段上,付某民驾车在图中沿紫色箭头方向行驶,刘某全驾车沿红色箭头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E点发生交通事故。

如因一些客观原因,此路口不能封闭,建议从106国道与大围河交叉口开始,至106国道改建前后的交汇点A点之间路段,全部设置中间隔离护栏,中间不留缺口,至A点再留缺口, 并在A点设置信号灯控制。同时,将C、E间路段E口段坡路改为平路,把路口东北侧的村庄和路口警示牌重新设置在醒目的位置,以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2020年7月25日

 

后附:附件一:图一

    附件二:图二

廊坊“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廊坊“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